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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近年來建筑行業塔式起重機的大量使用,各類塔式起重機械安全事故也伴隨其數量的增多而大量涌現。針對各類事故的成因,有關管理部門也相應出臺了若干管理措施,從起重機的設計、制造、安裝、使用、檢驗、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環節進行監管,如對塔式起重機制造單位進行生產許可、對安裝單位進行資質管理、起重機安裝使用前的驗收登記、使用過程中監督部門的監督抽查等,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生。起重機廠家也加強了產品質量管理,但由于工地中塔式起重機使用單位的專業技術水平有限、安全意識薄弱等原因,使得在塔式起重機的使用環節上存在有比較大的安全漏洞。
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,并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。
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后,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,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,填寫并向受檢單位出具《檢驗報告》。《檢驗報告》的內容、格式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,結論頁必須有檢驗、審核、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。
第十七條 《檢驗報告》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,應在“檢驗結果”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、計算處理后的數據;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,可在“檢驗結果”一欄中簡要說明;既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,可在“檢驗結果”一欄中填寫“符合”、“/”(無此項)或“不符合”。“結論”一欄中只填得寫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、“/”(無此項)等單項結論。
第十八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:
(一)驗收檢驗判定條件:重要項目(《檢驗報告》中注有“※”的項目,下同)全部合格,一般項目(《檢驗報告》中未注有“※”的項目,下同)不合格不超過3項(含3項)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,可以判定為合格;
(二)定期檢驗判定條件:重要項目全部合格,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(含5項)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,可以判定為合格;
(三)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,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,提出整改要求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后,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,并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后,方可出具結論為“合格”或“復檢合格”的《檢驗報告》。
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,均判定為“不合格”或“復檢不合格”并出具相應結論的《檢驗報告》。對判定為“不合格”或“復檢不合格”的起重機,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后可申請復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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